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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外地企业和客商来我乡工业园区投资,项目建成后,前5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新增部分100%给予奖励,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30%的比例奖励企业。 2、外地企业和客商在我乡工业园区建设投资项目,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,只要税务登记在本乡或本县,其所需建设用地,可采限以下形式:(1)购买土地的费用可用在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所得税部分抵顶、两项持平后,办理土地转让手续;(2)租用土地的,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,前2年免收租金,第3-5年减半收取租金。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可免收租金。 3、凡引荐外地企业和客商来我乡投资,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,100-1000万元(含100万元),100万元以下,项目建成投产后,分别按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%、2%、1%奖励引荐人(含单位和个人)。引荐世界500强企业的,以及投资用于农业、产业化龙头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,在以上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加奖20%。 4、凡引荐市外无偿资金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%奖励引荐人。 5、对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实行"一站式"服务,属于本县本乡权限范围内审批手续,只要申办条件资料齐全,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。 6、对外地企业和客商带项目进入园区,园区负责协调部门的关系,为项目实施提供宽松的环境,做到"四通一平",重点项目还可以负责投资厂房设备,具体事项双方协商解决。 7、对企业法人按纳税额给予一定奖励。对年内纳税超过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、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、30万元(含30万元)以上、5万元(含5万元)以上的企业法人各奖10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、2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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